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周立根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堯娟 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