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送達址:臺北市○○區○○○○0000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越華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越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趙越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1,656元,應繳裁判費
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