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號原告 連秀倫 被告 王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6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