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黃玲玲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 鄭中第 、 陳春燕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主張應拆還之土地面積約64.83平方公尺,經測量結果,實際占用之面積則為77.28平方公尺,以該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99,900元核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7,720,2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7,527元,扣除原先繳納之65,152元,尚應補繳12,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該差額,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