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於審判期日以言詞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未併提出請求權基礎憑證,事件繁雜顯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朱盈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