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三九號
原告臨水宮管理委員會即臨水文物陳列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天良 右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捌佰捌拾貳元,折合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