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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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宋明政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朱盈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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