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一一號
原告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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