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黃然錫
即 原 告
黃東榮
黃國生
黃粘秀 猜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思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流 、 黃明雄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5,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