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770號
上 訴 人  鄭尹涵
       鄭尹筑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家展
訴訟代理人  鄭文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生綠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
伍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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