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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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裕
黃文慶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景明
蕭玉枝 詹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0年7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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