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5號上訴人 黃文裕
黃文慶 被上訴人 李景明
蕭玉枝 詹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4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