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仲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仲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仲執字第7號聲請人三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登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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