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忠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國民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鄭忠仁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4年6月5日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