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5號
債權人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文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提出經債務人簽名,或經電子簽章之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二、提出合法催告債務人清償之相關文件影本(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並釋明本件違約金起算日2024/5/6為債權人通知日之證明文件。三、提出分期付款手續費之計算方式。四、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第3條:分期付款手續費為買賣價金之年利率10.73%,本件分期付款手續費2,146(價金20,000乘以10.73%),與該契約記載手續費總額3,220不符,請釋明之。」,該通知書已於114年5月2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