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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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緝字第1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柏華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柏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悟,戒慎
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
觀念至為顯明;考量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行竊財物之價值,及於犯罪後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所竊得之安全帽1頂係
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籍股
109年度偵緝字第1268號
被告林柏華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居臺中市○○區○○街○○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柏華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晚間10時10分許,未戴安全帽搭
乘由 郭俊龍 (所涉竊盜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騎乘之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街
○○巷時,見 呂宬愷 將其所有之KYT牌安全帽1頂(價值新台幣
3700元)放置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且無
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要
求郭俊龍在呂宬愷之上開機車旁停車讓其下車,復徒手竊取
該頂安全帽,得手後先步行離開現場,並戴上竊得之安全帽
後再搭乘郭俊龍之機車離去。嗣呂宬愷發現安全帽失竊,而
報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柏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告訴人呂宬愷於警詢時、證人即同案被告郭俊龍於警詢
及偵查時指訴與證述甚詳,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各1份及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10張等附卷可稽。是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柏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本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
,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檢察官劉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容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