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盈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3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盈志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盈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
被告前因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
以108年度嘉簡字第66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12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
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
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多
次竊盜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竊盜犯行,足徵其對
於竊盜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
悔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行竊財物之價值,及於
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所竊得之塑
膠袋2個,本身價值低微,且被告已不知放置何處(見偵卷
第51頁),是塑膠袋沒收與否,對於被告不法行為之評價與
非難,抑或刑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均助益甚微,若另開啟執
行程序探知所在、所有及其價額,其手段與目的關聯薄弱且
不符比例,為免執行困難及過度耗費公益資源,爰不宣告沒
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股
109年度偵字第33708號
被告周盈志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盈志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業於
民國108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09年9月14日1時42分許
,行經臺中市○○區○○路000○0號 余軍辰 所經營之「逢甲
阿郎」攤位,趁四下無人,先搜尋金錢未果後,便徒手竊取
余軍辰所有之塑膠袋2個,得手後即離去。嗣余軍辰發現其
攤位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攤位內監視器畫面而查獲上
情。
二、案經余軍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周盈志經本署傳喚未到庭。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
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余軍辰於警詢指訴之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
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
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檢察官郭靜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洪承鋒
參考法條: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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