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1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