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8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雅玲(原名黃筱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6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雅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雅玲原係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新榮收費處之保險業務員,詎其明知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已離職在案,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03年6月19日下午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3年6月9日某時),在先前客戶 林靜儀 位於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1住處(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號19樓處),佯裝仍具有新光人壽保險業務員身分而欲收取103年度保險費,致使林靜儀陷於錯誤,因而當場交付如附表所示保單之103年度保險費共計新臺幣4萬5,990元予黃雅玲得逞。嗣因林靜儀接獲新光人壽寄發催繳保費之通知而察覺有異,進而向該公司確認繳費情形,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靜儀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雅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靜儀於偵查時所為之證述相合,並有被告任職於新光人壽之人事資料、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1日新壽法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繳費歷史檔明細等件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9條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法後已提高普通詐欺取財罪罰金刑之法定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相關規定,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而為論處。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原雖漏未參酌被告已於103年3月24日離職乙情,而誤論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惟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當庭更正被告所犯法條應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且經被告 陳明 認罪在案,是檢察官既已主動變更對被告論告之法條,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予以論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參以被告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於離職後仍佯裝為新光人壽保險業務員向告訴人詐取保險費,所為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詐得款項金額,並參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於犯後尚知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漢章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蔡逸品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江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險種名稱/被保險人│保單號碼│├──┼────────────┼─────────┤│1│ 長福 、 廖尹鵬 │AIMF931190│├──┼────────────┼─────────┤│2│長福、 廖潁涵 │AIMF944000(起訴書││││誤載為AJMF944000)│├──┼────────────┼─────────┤│3│健康久久、廖潁涵│0000000000│├──┼────────────┼─────────┤│4│安心久久、廖潁涵│0000000000│├──┼────────────┼─────────┤│5│健康久久、廖尹鵬│0000000000│├──┼────────────┼─────────┤│6│安心久久、廖尹鵬│0000000000│├──┼────────────┼─────────┤│7│健康久久、林靜儀│0000000000│├──┼────────────┼─────────┤│8│防癌健康、廖尹鵬│AMMFT60200│├──┼────────────┼─────────┤│9│防癌健康、廖潁涵(起訴書│AMMFU10730│││誤載為廖尹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