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60號113年度聲字第25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喬川選任辯護人鄒志鴻律師
鍾毓榮律師文聞律師被告 黃志勇 選任辯護人 陳志祥 律師
廖偉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被告黃志勇」均應更正為「被告鍾喬川」。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四雖誤載「至於被告黃志勇及其辯護人雖以如附件所示理由聲請撤銷羈押云云。惟本院既認被告黃志勇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是其請求撤銷羈押,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惟當事人欄記載被告鍾喬川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且原裁定附件業已檢附被告鍾喬川之聲請狀,是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四,此部分被告姓名記載之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尚不影響,揆諸前揭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蔡逸蓉
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