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告 黃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弘宗 間返還代墊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