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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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聖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被告蘇聖欽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行,故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