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5號上訴人 吳偉銘 原告 張育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113年度金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黃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