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勤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26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00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451之1條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認被告林勤翔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以113年度速偵字第226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附件)。惟被告業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可稽,是本件無從依簡易程序處理,應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依上開各條文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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