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玟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玟正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玟正(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如附表編號1之罪名應更正為恐嚇危害安全;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應補充為105年10月15日至16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6年8月14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據此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附表:受刑人徐玟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恐嚇危害安全│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年10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15日│105年10月15日至│││││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893號│字第3089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970號│970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29日│106年6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判決││970號│970號│││├────┼────────┼────────┼────────┤││判決│106年6月29日│106年7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臺灣高檢106年度││││執字第12665號│執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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