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告 錢碧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合意因本契約涉訟者,合意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契約第25條可按(見支付命令卷第22頁),依據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