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林國士 被告 林大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1,5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4萬6,63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6,1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