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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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 楊榮泰 被告 翁明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六,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年4月8日下午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曳引機幫人整地,於行經臺南市○○區○○里○○○道路(即電線桿下中高幹56)旁,遭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從後面追撞,導致原告曳引機翻覆,而整地之農機重達八公噸多,能把農機撞上提防,可見當時被告車速之快。且事故當下,天色完全黑暗,復無路燈之路段行駛,若未開車燈則無法行駛,被告抗辯原告未開車燈僅係脫罪之詞。又原告雖未受傷,但曳引機及其上附掛原告父親所贈與之農具(迴轉犁)已因本件事故受有損害而不堪使用。
且案發至今,被告雖願意賠償部分損害,然其餘損害堅拒不賠償,經多次協商亦未果,原告先於104年6月2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追討車損566,670元,此為估價金額,惟被告不予理會,因農忙期間一定要使用曳引機與農具,這是原告之生財工具,故於104年8月28日再向被告發出求償金額636,345元之存證信函,此為修繕之確定金額,仍得不到被告回應,爰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6條、第213條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支出曳引機修理費399,675元、農具修理費136,670元及因本件車禍致其無法使用曳引機而向他人承租,所受100,000元租金損失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36,34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當時天色很暗,沒有任何燈光,事發地點為轉彎處剛好有死角,加上原告駕駛曳引機沒有開燈,伊才會自後方追撞到原告,撞擊後經伊詢問原告為何不開車燈,原告才開燈;且依據交通規則,曳引機不能行駛在馬路上,依上,原告也與有過失。又有些修理品項與本件事故無關,其中離合器墊片有重複計價、工資亦不得請求,且材料均為新品,應予折舊。
另原告兩次存證信函請求金額也不同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104年4月8日下午10時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曳引機,並載有其所有農具1座,行經臺南市○○區○○里○○○○道靠近電線桿(下中高幹56)附近,遭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後方追撞,致原告上開曳引機及農具受損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農具、曳引機受損估價單、農業機械使用證、迴轉犁出廠證明及照片7張等件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29-47頁,本院卷第47-52、145、16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55-256頁),堪信為真實。
(二)又按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行車速度,行經設有彎道之路段,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93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駕駛汽車參與道路交通活動,自應恪遵上開規定,以維交通安全。而肇事地點處於彎道且為無照明之路段等情,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44、85頁),復有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65頁),被告縱使夜路視線不佳之狀況,但其減速慢行並佐以汽車大燈,仍得察覺前方行車動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其於應注意且能夠注意之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未減速慢行,此觀被告提出其車輛右車頭引擎蓋受損嚴重照片即明(見本院卷第107-109頁),自後方追撞前方駕駛曳引機之原告,其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自有過失,堪可認定。
(三)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1條之2本文、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
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因前述過失肇事,致原告前開曳引車及農具(即迴轉犁)受有損害,則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於法有據。茲就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分別審酌如下:
⒈曳引機受損之修理費用部分:
①原告主張其曳引機修復費用為399,675元,固據其提出裕
農農機廠有限公司(下稱裕農農機公司)估價單為證,惟經被告否認該修繕項目均與本件事故有關,經兩造同意以裕農農機公司檢附之估價單有勾選部分(見本院卷第167-179頁),除E8、F2離合器片名稱相同顯屬重複,以及工資有爭執外,均認與車禍有關(見本院卷第251、25
6頁)。惟查,E8、F2品名雖為離合器片,然其樣式不同,且修繕位置也不一樣,此觀裕農農機公司檢送修繕圖說即明(見本院卷第181、205頁),又曳引機之修繕亦需有專業技術人士方能修理,徒有材料而無組裝修繕之技能,尚無法使其回復原狀,是以工資乃修繕之必要費用。另關於估價單A3變速箱修理部分,亦據證人即裕農農機公司服務部經理 謝易霖 於本院到庭證稱:編號3也是工資,屬加工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56頁),依此,估價單A2、3部分,經核皆屬修繕本件曳引機之必要費用無訛。
被告上開辯稱,均非可採。
②依上,加以計算與本件車禍有關之曳引機修復零件費用合
計應為313,310元(項目、品項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打勾部分),而其所修復之零件既係以新零件更換破損之舊零件,則其以修復費用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扣除零件折舊部分始屬合理。參之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其他農業機械及設備」之折舊年限為6年,採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率為1000分之167,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總和不得逾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而該曳引車為原告於88年8月購置(見本院卷第63頁),距本件事故發生之104年4月8日,已使用超過15年,並逾6年之耐用年限,依前開定率遞減法折舊率計算,其原有零件之折舊累計額已達10分之9,經扣除後原告應僅得請求其中10分之1之零件修理費用,則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零件修繕費用即為31,331元(313,310/10=31,331),再加計工資24,000元,合計共55,331元,原告此部分請求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⒉農具(迴轉犁)受損修理費用部分:
查原告農具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損,已如上述,原告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後亦已另購置新農具使用,業據原告提出農具受損照片、新農具出產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51、
141頁),足認原告確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有上開農具毀損之損害。就此兩造均同意依農具估價單折舊後計算損失(見本院卷第252、256頁),本院審酌該農具並未實際修繕,已由原告購買新品,已如前述,故估價單內之車資、工資應不予計算,且無折舊問題,是依該估價單(見支付命令卷第31-33頁)扣除車資1,000元、工資3,000元後,該農具所需修繕之零件費用為132,670元,參以上開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其他農業機械及設備」之折舊年限為6年,依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率為1000分之319,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總和不得逾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而該農具係原告父親於92年8月購入後再轉贈原告(見本院卷第132、145頁),距本件事故發生之104年4月
8日,已使用超過11年,顯逾6年之耐用年限,依前開定率遞減法計算,其原有零件之折舊累計額已達10分之9,經扣除後原告僅得請求其中10分之1之零件修理費用,從而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零件修繕費用應為13,267元(132,670/10=13,267),原告此部分請求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⒊因本件車禍致不能使用系爭曳引機之損害部分:
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致其曳引機受損無法使用而向他人承租,受有10萬元之損失等情,業據原告所提出裕農農機公司出具之估價單為憑(見支付命令卷第49頁),且原告上開曳引機確實因本件車禍受損而送修,亦經證人謝易霖到庭證屬屬實,足認原告在曳引機修理期間,確實受有無法使用曳引機之損害甚明。就此,原告主張其不能使用曳引機而向他人租用,受有100,000元之損害,應堪採信,其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⒋綜上,原告本件所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合計應為168,598元【計算式:55,331+13,267+100,000】。
⒌至被告辯稱:原告兩次存證信函請求金額不同等情,就此
原告則陳稱:第一次存證信函是估價,第二次是已經修繕完畢之金額,且其因無法使用曳引機跟他承租損失100,
000元,金額才會有所不同。然曳引車修理前,估價單上項目及金額只是粗略之估計,修理費用常隨修理過程中發現之狀況而增減,是估價單上之金額並非最後確定之金額,此觀第一次存證信函所檢附之估價單項目簡略即可明瞭(見本院卷第103頁),對照原告本件據以請求所提出之估價單,其維修之品項、料號、數量、單價、金額均加以明列(詳如附表所示),且證人謝易霖亦到庭證述其上所載零件之維修項目為何,復有裕農農機公司檢送之維修零件對照圖說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81-239頁),當以實際維修所支付之內容為準,兩張金額不同之估價單亦不能直接推認估價單上金額全屬不實。依此,原告對於修理費用已有適當之證明,被告徒以兩張估價單金額不同抗辯原告提出之修理費用不實,未見其提出明確之反證,要難認被告抗辯有理。
(四)原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或擴大,是否與有過失?①被告固以原告不得駕駛曳引機行駛於馬路上,且於肇事當
時復未開起車燈,致其自後方追撞原告所駕駛之曳引機,亦與有過失等語,惟經原告加以否認,並主張其有開啟車燈,且依規定其亦得駕駛曳引機行駛於道路。
②按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規範第9點第2項規定「農用曳引
機...等四輪或四輪以上具動力可於道路行駛之教輪式農機之所有人依第5點規定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時,應同時申請農機牌照;又同規範第16點亦規定「依第9點第2項規定領有農機號牌之農機行駛於市區道路○○路時,其駕駛人除應遵守有關交通法令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四)農機應有喇叭、頭燈、方向燈及煞車燈等照明或裝置;另道路交通規則第109條第1款規定「汽車行駛時,夜間應開亮頭燈」。
③查原告領有農業機械使用證(見本院卷第47-48頁),依
上開農機作業規範第16點規定,曳引機並非不得行駛於市區道路或公路,則被告抗辯:原告不得駕駛曳引機行駛到馬路上等語,要非可採。又原告之曳引機於肇事當時前後均已開啟車燈,另開啟側邊工作燈,此觀卷附照片即明(見本院卷第49頁),反觀被告先稱:撞擊後經其詢問原告為何不開車燈,原告才開燈;隨後有改稱:係曳引機倒下,燈才亮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就車燈何時開啟前後不一,且復未提出證據佐實和者情節為真,是其辯稱:原告未開啟車燈乙節,亦難憑採。依此,原告領有農業機械使用證,於夜間駕駛其所有曳引機行經道路,並開啟車燈等照明設備,業已符合上開規定,就此原告對本件事故之發生即無過失可言。
(五)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所明定。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屬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且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原告依前揭法律規定,就被告應給付之上開金額,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68,598元,及自10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就此部分,應由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至被告部分,則由本院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預供前開擔保金額,亦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核結果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表:
┌───────────────────────────────────┐│估價單A(見本院卷第167)│├──┬────┬────┬────┬───┬────┬────┬───┤│編號│料號│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備註│├──┼────┼────┼────┼───┼────┼────┼───┤│1│0059│柴油邦浦││1│38,000│38,000│││││(修理)││││││├──┼────┼────┼────┼───┼────┼────┼───┤│2│0104│工資││1│20,000│20,000│││││││││││├──┼────┼────┼────┼───┼────┼────┼───┤│3│0426│變速箱修││1│4,000│4,000│││││理││││││├──┼────┼────┼────┼───┼────┼────┼───┤│4│19M7866│螺絲│7810│1│1,000│1,000│││││││││││├──┼────┼────┼────┼───┼────┼────┼───┤│5│45M7101│鋼索固定│7810│1│115│115│││││夾││││││├──┼────┼────┼────┼───┼────┼────┼───┤│6│AL35642│雨刷水噴│6/7系列│2│600│1,200│││││頭││││││├──┼────┼────┼────┼───┼────┼────┼───┤│7│AR103220│柴油濾│7/8系列│1│780│780│││││││││││├──┼────┼────┼────┼───┼────┼────┼───┤│8│AR103873│離合器軸│6/7系列│1│600│600│ˇ││││油封││││││├──┼────┼────┼────┼───┼────┼────┼───┤│9│AR69444│ 寶鹿邦浦 │5加侖│5│3,000│15,000│││││油││││││├──┴────┴────┴────┴───┴────┴────┴───┤│B(見本院卷第169頁)│├──┬────┬────┬────┬───┬────┬────┬───┤││││││││││1│AR86745│柴油濾(│7810│1│1,200│1,200│││││方型)││││││├──┼────┼────┼────┼───┼────┼────┼───┤│2│L77651│墊片│6系列│1│220│220│ˇ││││││││││├──┼────┼────┼────┼───┼────┼────┼───┤│3│L77652│防震墊襯│6系列│2│110│220│ˇ││││││││││├──┼────┼────┼────┼───┼────┼────┼───┤│4│R105391│勾動活塞│78系列│1│4,950│4,950│ˇ││││││││││├──┼────┼────┼────┼───┼────┼────┼───┤│5│R108926│TM邦浦齒│69/78│1│5,500│5,500│ˇ││││輪(小)││││││├──┼────┼────┼────┼───┼────┼────┼───┤│6│R108928│TM邦浦齒│69/78│1│6,500│6,500│ˇ││││輪(大)││││││├──┼────┼────┼────┼───┼────┼────┼───┤│7│R109688│油路襯套│78系列│3│420│1,260│ˇ││││(大)││││││├──┼────┼────┼────┼───┼────┼────┼───┤│8│R109689│油路襯套│78系列│1│400│400│ˇ││││(中)││││││├──┼────┼────┼────┼───┼────┼────┼───┤│9│R110805│固定座│7810│1│2,700│27,00│ˇ│├──┴────┴────┴────┴───┴────┴────┴───┤│C(見本院卷第171頁)│├──┬────┬────┬────┬───┬────┬────┬───┤│1│R115119│前輪鋼珠│64系列│1│500│500│ˇ││││軸承(內│││││││││/小)││││││├──┼────┼────┼────┼───┼────┼────┼───┤│2│R115321│油路襯套│78系列│3│380│1140│ˇ││││(小)││││││├──┼────┼────┼────┼───┼────┼────┼───┤│3│R120833│活塞大油│78系列│1│700│700│ˇ││││環(B檔│││││││││)││││││├──┼────┼────┼────┼───┼────┼────┼───┤│4│R120834│活塞小油│78系列│1│750│750│ˇ││││環(B檔│││││││││)││││││├──┼────┼────┼────┼───┼────┼────┼───┤││5│R120835│活塞油封│7810│1│700│700│ˇ││││(C檔前│││││││││)││││││├──┼────┼────┼────┼───┼────┼────┼───┤│6│R120836│活塞油封│7810│1│1000│1,000│ˇ││││(C檔後│││││││││)││││││├──┼────┼────┼────┼───┼────┼────┼───┤│7│R120837│活塞油封│78│1│600│600│ˇ││││(離合器│││││││││)││││││├──┼────┼────┼────┼───┼────┼────┼───┤│8│R120838│活塞油封│78│1│950│950│ˇ││││(離合器│││││││││)││││││├──┼────┼────┼────┼───┼────┼────┼───┤│9│R120839│活塞油環│78系列│2│700│1,400│ˇ││││││││││├──┴────┴────┴────┴───┴────┴────┴───┤│D(見本院卷第173頁)│├──┬────┬────┬────┬───┬────┬────┬───┤│1│R120840│活塞油環│78糸列│1│800│800│ˇ││││││││││├──┼────┼────┼────┼───┼────┼────┼───┤│2│R120841│PTO離合│4760│1│700│700│ˇ││││器油環││││││├──┼────┼────┼────┼───┼────┼────┼───┤│3│R121682│齒輪箱墊│6/7糸列│1│1,500│1,500│ˇ││││片(前)││││││├──┼────┼────┼────┼───┼────┼────┼───┤│4│R130300│變速箱墊│78系列│1│700│700│ˇ││││片││││││├──┼────┼────┼────┼───┼────┼────┼───┤│5│R131163│玻璃(門/│7800│1│25,000│25,000│ˇ││││左)││││││├──┼────┼────┼────┼───┼────┼────┼───┤│6│Rl50799│透氣管│7810│1│1,800│1,800│ˇ│├──┼────┼────┼────┼───┼────┼────┼───┤│7│R157027│後擋泥板│7810│1│13,500│13,500│ˇ││││(右)││││││├──┼────┼────┼────┼───┼────┼────┼───┤│8│R161288│工作燈組│7/8系列│2│2000│4,000│ˇ││││││││││├──┼────┼────┼────┼───┼────┼────┼───┤│9│R33167│TM邦浦油│6系列│7│1500│10,500│ˇ││││壓環││││││├──┴────┴────┴────┴───┴────┴────┴───┤│E(見本院卷第175頁)│├──┬────┬────┬────┬───┬────┬────┬───┤│1│R51936│柴油高壓│5/6系列│6│85│510│││││管油環││││││├──┼────┼────┼────┼───┼────┼────┼───┤│2│R67092│柴油油管│6/7/8│3│300│900│││││油環││││││├──┼────┼────┼────┼───┼────┼────┼───┤│3│R79605│噴油嘴小│5/6系列│6│160│960│││││油環││││││├──┼────┼────┼────┼───┼────┼────┼───┤│4│R95090│變速箱墊│7810│2│1,000│2,000│ˇ││││片││││││├──┼────┼────┼────┼───┼────┼────┼───┤│5│R96790│制動活塞│78系列│1│3,950│3,950│ˇ││││(小)││││││├──┼────┼────┼────┼───┼────┼────┼───┤│6│R99284│墊櫬(P│7810│1│1150│1150│ˇ││││檔)││││││├──┼────┼────┼────┼───┼────┼────┼───┤│7│RE150482│屋頂底座│7810│1│42,500│42,500│ˇ││││││││││├──┼────┼────┼────┼───┼────┼────┼───┤│8│RE203900│離合器片│78│1│4,500│4,500│ˇ│├──┼────┼────┼────┼───┼────┼────┼───┤│9│RE205726│齒輪濾網│7系列│2│2,600│5,200│ˇ│├──┴────┴────┴────┴───┴────┴────┴───┤│F(見本院卷第177頁)│├──┬────┬────┬────┬───┬────┬────┬───┤│1│RE234259│溼式離合│78│7│4,600│32,200│ˇ││││器片(B│││││││││)││││││├──┼────┼────┼────┼───┼────┼────┼───┤│2│RE33706│離合器片│7810│1│3,300│3,300│ˇ││││││││││├──┼────┼────┼────┼───┼────┼────┼───┤│3│RE35517│離合器片│7810│6│2,950│17,700│ˇ││││(C檔)││││││├──┼────┼────┼────┼───┼────┼────┼───┤│4│RE35533│活塞(B│7810│4│5,000│20,000│ˇ││││檔)││││││├──┼────┼────┼────┼───┼────┼────┼───┤│5│RE39354│TM邦浦軸│6系列│1│1,800│1,800│ˇ││││油封││││││├──┼────┼────┼────┼───┼────┼────┼───┤│6│RE42396│離合器座│78│1│35,000│35,000│ˇ││││(輸入軸│││││││││)││││││├──┼────┼────┼────┼───┼────┼────┼───┤│7│RE46587│門栓(外│6系列/L│1│1,800│1,800│ˇ││││/上)││││││├──┼────┼────┼────┼───┼────┼────┼───┤│8│RE47291│空氣邦浦│6系列│1│2,500│2,500│ˇ││││組總成││││││├──┼────┼────┼────┼───┼────┼────┼───┤│9│RE48954│方向燈│7810│1│2,400│2,400│ˇ││││││││││├──┴────┴────┴────┴───┴────┴────┴───┤│G(見本院卷第179頁)│├──┬────┬────┬────┬───┬────┬────┬───┤│1│RE55150│方向燈(│7/8系列│1│2,600│2,600│ˇ││││屋頂)/│││││││││右││││││├──┼────┼────┼────┼───┼────┼────┼───┤│2│RE67856│屋頂上蓋│7810│1│46,000│46,000│ˇ││││││││││├──┼────┼────┼────┼───┼────┼────┼───┤│3│TY26573│水箱精(││2│1,350│2,700│││││高濃度)││││││├──┼────┼────┼────┼───┼────┼────┼───┤│4│Z22491│墊片│78│1│120│120│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