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黃芷宣 法定代理人 陳華僑 被告許剴澤
五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處所均不詳,經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林慧欣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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