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陳勝居
陳啟宏 陳榮明 陳彩倫 陳佳均 鄭陳恆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 曹維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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