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吳淑貞壹綠意建材行
浥匠國際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啟棟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采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記載,原告吳淑貞即壹綠意建材行、浥匠國際有限公司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63,736元、428,7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吳淑貞即壹綠意建材行、浥匠國際有限公司應依序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2人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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