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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