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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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漢文 選任辯護人 陳明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漢文羈押期間,自民國105年4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漢文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月1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已於105年3月30日解除禁見通信),至民國105年4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法官於105年1月18日訊問被告後,依其供述內容,並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受重刑之宣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為其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未經判決確定,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實現國家刑罰權,本院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
105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