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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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郭美芬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李柏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哈拿多樂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李文賢法官陳駿璧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八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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