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364號
原   告  簡榮陞
被   告  王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
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以108年度桃補字第11號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
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送達原告,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
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
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各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9至33頁),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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