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事聲字第1號
聲明異議人 李文富
相 對 人 DERELIADANAYVILLANUEVA( 丹迪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於民國107年8月10日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之記
載,應更正為「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947號支付命令於民國
107年10月4日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上開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