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71號原告 吳東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偉宏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1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3元(3,310×1/3=1,10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