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73號原告 林彥閔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原告與被告五彩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下同)2,741,060元,原應徵收如附表A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惟依前揭法律規定,就原領工資528,000元部分,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如C欄所示,而應徵收如附表D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24,4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育真附表:(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且元以下均四捨五入)原告原領工資勞保失能給付差額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共計A欄: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B欄:原領工資部分原應徵收之裁判費C欄:暫免徵收裁判費即B欄x2/3D欄: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即A欄金額-暫免徵收裁判費即C欄林彥閔528,00014,2501,000,0001,198,8102,741,06028,2255,7303,8202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