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31號聲請人 段繼賢 (即 段德昌 之繼承人)兼代理人 段繼斌 (即段德昌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764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0ND0000000│20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NX00000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