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89號聲請人 王紹慈 (即 王金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7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217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0002│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0003│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40│├──┼────────────┼─────────┼───┼──┤│0004│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456│├──┼────────────┼─────────┼───┼──┤│0005│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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