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張証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780元(即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8321號強制執行事
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