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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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75號
參 加 人 戴秉仁
謝宜蓁
吳享晏
熊雁
張鳳瑩
江瀅平
張簡明洞
林宗亮
書蘭英
周黛黛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張雅荃 等人與被告 余季淳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各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聲請就原告原告張雅荃等人與被告余季淳等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
依前揭規定,限各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