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54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蔡策宇
被 告 宋瑞聰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辯
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0月16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11月11日下午3時00分
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