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47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147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張巽智
       陳巧姿
被   告  王薪齊 (即 王俊雄 之繼承人)
       王薪維 (即王俊雄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鳳嬌 (即王俊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俊
雄遺產之賸餘財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肆
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六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俊雄遺產之賸餘財產範圍內連
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王俊雄前向訴外人玉
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銀行)申辦信用貸
款,約定按月攤還本息,並以玉山銀行為被保險人向原告投
保金融機構小額信用貸款保險。詎王俊雄未依約攤還本息,
,依保險契約約定由原告賠付新臺幣(下同)173,482元予玉
山銀行,玉山銀行並於103年12月16日將其對王俊雄之債權
讓與原告。茲因王俊雄業於102年2月27日死亡,被告等人為
其繼承人,並經繼承人劉鳳嬌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原
告已依法通知被告本件債權讓與之情形。為此本於消費借貸
、債權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
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俊雄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173,482元,及其中164,665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4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被告已辦理限定繼承,並
陳報遺產清冊,應以被繼承人現有財產為清償,被繼承人遺
產雖尚有一筆畸零地,惟被繼承人所積欠稅款、罰單18萬餘
元及貸款部分均係由被告以自有財產繳納,被繼承人遺產已
無賸餘財產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貸申請書、理賠申請書
、金融機構小額信用貸款保險理賠收據暨債權移轉同意書、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債權讓與通知書暨送
達回執等件為證。被告固不爭執上開事實,惟以前揭情詞置
辯。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
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繼
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
,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民法
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3項、第1157條第1
項、第1162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
於民法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
承人所不知者,繼承人對之所負之清償責任,僅於賸餘遺產
範圍內為限,而非指繼承人繼承所得之全部遺產(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之被繼承
人王俊雄於102年2月27日死亡,嗣被告劉鳳嬌開具遺產清
冊向本院陳報,依法視為被告王薪齊、王薪維亦已陳報,經
本院於102年4月15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781號裁定依法
公示催告被繼承人王俊雄之債權人應自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此有上開裁
定可按,惟原告或其前手於系爭公示催告期間內並未向被告
申報系爭債權,為兩造所不爭,而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債
權為被告所知悉,揆諸上揭說明,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債權
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僅得請求被告依民法第1162條規定
,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俊雄遺產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17
3,482元,及其中164,665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8.46計算之利息,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
無據,不應准許。從而,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
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再加論述,附此
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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