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3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23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林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
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帳款共計新臺幣4,984元及約定利
息,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信用卡合約書
、銀行帳款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件資料為證。被告雖
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
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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