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重小字第2388號
原 告 黃勝文
被 告 吳東山
被 告 丁連豐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小字第238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11
月30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通 譯 李有成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仟 伍佰玖拾玖元及自被告吳東山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起,被告丁連豐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
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仟伍佰玖拾
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媛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品媛
零件及烤漆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6,000×0.438=2,628
第1年折舊後價值6,000-2,628=3,372
第2年折舊值3,372×0.438=1,477
第2年折舊後價值3,372-1,477=1,895
第3年折舊值1,895×0.438=830
第3年折舊後價值1,895-830=1,065
第4年折舊值1,065×0.438=466
第4年折舊後價值1,065-466=599
計算式:零件及烤漆折舊後金額599元+工資2,000元+系爭車輛
維修期間不能使用之損害3,000元=5,5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