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孟江 訴訟代理人 范樹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
8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卷宗、108年5月10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寶霞┌──────────────────────────────────────────┐│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興築建設股│土地銀行南│108年3月12日│1,186,241元│DF0000000│玉山社│││份有限公司│崁分行││││區管理│││ 陳明生 │││││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