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99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鉅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龔鉅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龔鉅超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8至9行關於「嗣警於同日13時4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嗣警於同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並於同日13時40分許」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處遇,竟仍不知悔改而再為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意志不堅,迄未能記取教訓,復參酌其所犯施用毒品行為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及其犯罪後坦承施用毒品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
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毒品下游者具體供出其上游供應人,俾進一步擴大查緝績效,揪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以確實防制毒品泛濫或更為擴散。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10
3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判決)。查被告於警詢時固供稱其所施用之毒品係向「曾○榮」(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然檢、警並未因被告之上開供述而據以查獲「曾○榮」一節,此有屏東縣○○○○○里00000000000里000000000000000號函暨其所附之職務報告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故本案並未因被告供述查獲其毒品上游或其他正犯、共犯,自無從據本條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簡易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198號被告龔鉅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龔鉅超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龔鉅超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3月13日凌晨2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街○○號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加熱燒烤並吸取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同日13時40分許,在警局採取龔鉅超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龔鉅超於警詢及偵查│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中之供述││││││├──┼───────────┼───────────┤│二│本署鑑定許可書、屏東縣│被告尿液送驗後,檢出安│││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偵查│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隊偵辦毒品案尿液送檢人│性反應之事實。│││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代││││號:里偵查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里偵查││││00000000號)各1份││││││├──┼───────────┼───────────┤│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釋放後│││、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表各1份│二級毒品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檢察官廖維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國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