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85號原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被告昇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新功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蔡宛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簡易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