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50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明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美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